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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7-13
实施时间: 2018-1-1
失效时间: 2019-5-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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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 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以下简称《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烟叶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烟叶税法》规定,税务总局对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发布,同时取消了《烟叶收购情况表》。
  二、调整内容
  对比《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税法》在内容上未作实质性改动,所以此次申报资料只涉及文字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金额”调整为“烟叶收购价款总额”。
  二、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购买金额”一栏。
  三、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应入库税额”调整为“本期应补(退)税额”。
  四、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声明”和“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调整为“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五、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代理人身份证号”一栏。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9-1-18
实施时间: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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