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8]7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7-11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6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 浙注协[2009]3号 2009/2/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 皖国税发[2017] 2017/5/12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 2026/3/27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 青财税[2013]2号 2013/2/1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 晋科函[2013]8号 2013/1/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 厦科联[2010]50 2010/10/2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实施“三大工程” 京政办发[2022] 2022/6/15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 科高[2011]82号 2011/6/13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 厦科联[2011]1号 2011/1/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发展政策措施 苏国税发[2008]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