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8]2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20
实施时间: 2018-6-20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4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关经费,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发布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 云政发[2009]51 2009/3/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 川财综[2006]13 2006/6/1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行 哈财综[2010] 2 2010/6/1
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9 1992/5/15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价费字[1992]26 1992/7/1
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价费字[1992]25 1992/7/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4年上海市行政事 2005/1/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1992]价费字36 1992/7/14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 冀财综[2011]51 2011/6/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 [1992]价费字17 199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