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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7-5
实施时间: 2018-7-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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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核算地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纳税人,坐落在上述行政区域内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集中由其核算地税务机关征收;对坐落在上述行政区域外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对核算地不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三、纳税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出租房产坐落地税务机关征收。
  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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