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定期定额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0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年度内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我市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纳税人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执行期为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限。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即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征[2007]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 冀人社发[2011] 2011/10/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 黑地税发[2007] 2007/1/26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10/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 沈政办发[2014] 2014/8/13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本级个体工商 衢州市国家税务 2014/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成立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 京地税征[2005] 2005/1/7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 长地税发[2004] 2004/4/15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 黔国税函[2004] 2004/1/29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体工商户部分定额核定要 2014/9/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十部门 鲁市监个字[201 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