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8]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6-16
实施时间: 2018-6-16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9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2018年7月申报期开始免征,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足额征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二、各级财政部门密切关注财政收支平稳过渡,合理安排水利建设支出,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6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省水利厅关于 云财综[2010]93 2010/7/28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实施《 粤财农[2012]39 2011/1/1
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 财税[2020]9号 2020/1/1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国家税 2021/4/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2007/12/12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吉财税[2016]16 2021/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帐证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 皖地税函[2000] 2000/9/2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 2011/7/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 桂财税[2022]11 2022/4/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 内地税发[2007] 2007/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