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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工商注字[2016]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6-28
实施时间: 2016-6-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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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令第638号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决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均调整并明确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遵照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决定,今后,我省范围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由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省级以下被授权局不再新办上述登记事项。省级以下被授权局原已登记的上述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无需办理迁移登记手续,维持登记管理现状不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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