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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1
实施时间: 2004-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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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32号)下发后,一些区县局、分局和纳税人反映文件中对统一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范围和执行时间不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纳税人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固定资产仍按原规定的残值比例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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