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8]6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6-1
实施时间: 2018-5-1
失效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6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 2024/3/2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 浙国税流[2006] 2006/9/4
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五十 2021/6/2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税[2018]39 2018/9/30
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7]41 2017/12/2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九州商厦有限公司减 内地税字[2006] 2006/10/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 深地税发[2004] 2004/4/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各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2] 2002/10/10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 粤财税[2022]1号 2021/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