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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资发[2013]4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4-2
实施时间: 2013-4-2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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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区直有关部门,各产权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检查对象
  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单位,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机构。
  二、检查内容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30号)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批准程序;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变更登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情况。全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是否进入自治区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件等的规定。
  (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向外商和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和自治区直属政企尚未分开的企业,分别由监管企业和自治区直属政企尚未分开企业的主管部门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自查报告。
  (二)各市及县属企业的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由各市国资委负责,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自查报告。
  (三)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自查报告。
  (四)自治区国资委组成检查组,于2013年7月底前对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产权交易所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抽查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具体,希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密组织,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二)及时上报检查工作情况。各监管企业、各市国资委、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产权交易所在自纠自查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准确填写相关表格(表格电子版请到自治区国资委网站www.gxgzw.gov.cn下载),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国资委产权与收益管理处(同时报送电子版)。自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做到自查不留死角,纠正处理坚决彻底。
  (四)对违规违纪行为要报告、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关系,另行专题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人:陈小琼 0771-5889093(电话及传真)、18907715972(手机)
  邮箱:chenxq@gxgzw.gov.cn 邮编:530022
  地址:南宁市古城路53号 自治区国资委产权与收益管理处
  附件:1.2010-2012年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明细表(股权类)
  2.2010-2012年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明细表(资产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2日

相关附件:
1.2010-2012年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明细表(股权类).xls    
2.2010-2012年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明细表(资产类).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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