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受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17]6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6-12
实施时间: 2017-6-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2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21号)文件,为及时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统一和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第二条要求,青岛市辖区内(不含市南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征科处转报资料,由征科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市局征科处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市局征科处对延期缴纳税款代办转报情况应分别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收征管业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及市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7]44号)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机关 2018/6/15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18/7/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 辽国税函[2002] 2002/10/3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 厦国税函[2000] 2000/5/12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事项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18/6/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外 国税发[1995]07 199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