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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17]1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17
实施时间: 2017-11-1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0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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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文件要求,近期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附件1),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落实
  市局各业务部门对总局提出的第一步取消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市局第一批取消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2,附件3)。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开展内部培训,确保执行到位。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要求的报送资料,应予以一并清理,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另行报送额外资料。
  二、加大宣传辅导力度
  为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市局将会同市国税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通告。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外宣传,同步更新自行印制的办税指南电子屏幕等宣传资料,通过各种形式将取消的业务事项和报送资料向纳税人进行宣传。
  三、持续开展补充完善
  各单位、各部门在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相关证照、合同、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统一执行口径
  除了本通知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暂无法获取的,纳税人仍需按照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均不再报送。
  五、同步修订完善规程
  对已取消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清单的,市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同步启动《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工作,督促执行到位。
  六、其他事项
  工作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按业务分工向各业务处室反馈解决。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2.青地税函[2017]111号
  3.青地税函[2017]11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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