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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致纳税人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18
实施时间: 2018-1-1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44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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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成都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否足额纳税,也无论支付单位是否足额扣缴,都应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主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三、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此表可在当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索取,也可通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网上下载打印)
  (二)纳税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五、申报方式
  纳税人既可进行纸质申报,也可选择网络申报或天府E税手机APP申报。网络申报地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个税自行申报端口。申报操作指南可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申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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