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停征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8]1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8-4-28
实施时间: 2018-4-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4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转发至各执收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
  四、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4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 藏财税[2022]24 2022/10/1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 洪财税[2024]5号 2024/10/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部 沪财税[2022]5号 2022/2/28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 青财综字[2015] 2015/10/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7年度行政事 沪财税[2017]57 2017/8/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 浙财综[2022]35 2022/10/1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成发改收费[201 2013/1/4
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 财办税[2020]13 2020/9/8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皖价费[2015]14 2015/10/12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 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