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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8-4-16
实施时间: 2018-4-16
失效时间: 2023-4-15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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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实现社会保险法定全覆盖,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三、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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