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8-4-16
实施时间: 2018-4-16
失效时间: 2023-4-15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94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推进实现社会保险法定全覆盖,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三、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 京人社就发[201 2018/4/25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 吉人社联[2025] 2025/1/1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 大政办发[2013] 2013/7/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 吉政办发[2005] 2005/8/25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社保年度用人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 2026/4/24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 黔人社发[2025] 2025/9/17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 苏税发[2026]3号 2026/1/7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6/1/1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 内税函[2026]76 2026/5/11
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 财社字[1996]17 19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