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企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4-13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5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现将验核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资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其中,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提交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信息登记手续的,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没有补充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 川办发[2013]82 2013/12/19
关于印发《工业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工信部信软[201 2017/9/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 辽政发[2016]26 2016/4/8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天津市 津商务电商[201 2014/9/17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2017/11/7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2014/1/2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13]30 0001/1/1
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8 2015/10/31
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 国办发[2013]89 2013/8/21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衢政发[2013]69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