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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征收和归属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2018]1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2-12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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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确保环境保护税顺利征缴入库,经研究决定,环境保护税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由各县(市、区、行委)征收,省本级不再参与环境保护税收入分成。各市(州)可自行确定本级与所属县(市、区、行委)的分成比例。先期已征缴入库的收入,可通过体制结算方式予以分成。
  以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请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做好预算管理、税收征管、税法宣传等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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