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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税[2016]1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6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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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起征点通知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以上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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