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高级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1-13
实施时间: 2017-11-13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8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及相关考生: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7]12号)精神,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凡参加考试并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会计考办统一印制的《2017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有效期至2019年底。
  二、通过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的考生,2017年12月1日后可在所属市财政局领取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我省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级合格标准为55分。达到55-60分(不含60分)省线合格标准的人员,符合《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财会[2016]1203号)及《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04号)规定条件的,可申报参加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时,提供网上查分截屏并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省级合格标准只在本省本年度评审中有效,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提供省级标准合格证书。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 晋财会[2024]22 2024/8/1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 2019/5/3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及 2011/11/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 宁人发[2006]64 2006/6/22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专[2003]10 2003/5/27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 鄂人社发[2025] 2025/10/9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和事业单位 2025/2/26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 吉人社联[2021] 2021/8/1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5年 浙财会[2025]21 2025/6/2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正 沪人社专[2012] 201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