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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3-7
实施时间: 2018-3-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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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中央“放管服”精神,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就代开发票金额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8年3月7日起,自然人在受托第三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次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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