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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会[2017]3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1-28
实施时间: 2017-11-28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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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新《会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特别是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提升专业能力。
  二、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各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级确认等工作,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关闭相关功能。
  三、省财政厅将按法定程序废止或修订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公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新《会计法》精神,抓紧做好本地相关配套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落实本通知精神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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