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安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7]9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12-25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5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
  为配合做好市公安局有关车管业务办理主体的调整扩大工作,保障相关业务及其收费管理的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加各区公安分局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驾驶证工本费的执收主体,由其在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费。
  二、各区公安分局执收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所需的收费票据由所在区财政局提供;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区级国库;实施有关车管业务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各区财政局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执收主体确认、项目登记、票据供应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税[2016]14号 2016/1/26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停征部分省定涉企行 闽财税[2017]8号 2017/5/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闽财综[2013]1号 2013/1/1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2011/2/1
关于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复函 财规函[2000]4号 2000/6/2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2023 沪财税[2023]47 2023/12/2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两件地方性法 上海市第十三届 2008/4/24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 黑财综[2015]94 0001/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苏财综[2016]65 2016/7/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 粤地税发[2013] 20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