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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安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7]9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12-25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4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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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
  为配合做好市公安局有关车管业务办理主体的调整扩大工作,保障相关业务及其收费管理的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加各区公安分局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驾驶证工本费的执收主体,由其在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费。
  二、各区公安分局执收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所需的收费票据由所在区财政局提供;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区级国库;实施有关车管业务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各区财政局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执收主体确认、项目登记、票据供应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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