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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2017]3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3
实施时间: 2018-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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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8号)有关规定,经联合审核认定,2017年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中,安吉县红十字会、龙泉市红十字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红十字会、丽水市莲都区红十字会4家公益性群众团体符合有关条件,自2017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现予公布。未获资格的群众团体主要是因为没有达到“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三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要求。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进行审核,进一步做好指导和服务,为公益性群众团体申报资格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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