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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28
实施时间: 2017-12-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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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明确如下:
  一、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二、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三、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四、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五、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六、1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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