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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5-31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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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为规范纳税人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冠名卷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见附件),携带税务登记证件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票。原则上每次申请冠名卷票数量为一年左右的使用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冠名卷票。
  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提出申请。
  二、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冠名卷票的种类和数量,出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上报设区市国税局,由设区市国税局按月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国税局。
  三、省国税局统一编制冠名卷票代码和号码,向印制厂商发出《印制通知书》,并将冠名卷票电子信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逐级下拨。主管国税机关接收电子信息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冠名卷票代码和号码,由纳税人自行联系印制厂商配送。
  四、纳税人取得冠名卷票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票。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五、冠名卷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申请使用冠名卷票的纳税人应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自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系统中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服务项目合同书》,自主选择中标印制厂商,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六、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31日

相关附件:
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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