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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0]138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0-11-10
实施时间: 1990-11-10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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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0]483号文<关于中国银行所属分行新增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收悉.据了解,中国银行(89)中财字第499号<关于增设"918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的通知>中,将所属各分支行原设核算国拨营运资金的"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改为"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核算.随后,中国银行又以(90)中财字第56号文发出<关于1989年以后新增营运资金的印花税由总行统一上缴的通知>,明确为自1989年起我行新增营运资金应纳的印花税将由总行统一缴纳,各行需再向当地缴纳.我们认为,中国银行改变营运资金的核算科目名称,营运资金的性质及账簿的设置地点并未改变.中国银行自行改变资金账簿纳税地点,与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关于对金融系统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的规定相抵触.因此,你局的意见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的规定,对中国银行所属各分,支行以后年度新增的营运资金,仍应就地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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