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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7]5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12-2
实施时间: 2017-12-2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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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17〕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因此,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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