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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08号[财税金融类17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财关税函[2017]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7-24
实施时间: 2017-7-24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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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万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文物艺术品进境税率,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在进口环节对文物、艺术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物、艺术品的进口最惠国关税税率为0-14%。其中,具有历史学、考古学等意义的收藏品和超过一百年的古物,进口关税税率均为零。为鼓励文物、艺术品进口,我国目前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结合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委员提出的提案,2017年1月1日起,我国以暂定税率方式,进一步下调了油画、粉画、手绘画、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和雕塑品等主要艺术品的进口税率,由6%下调为3%。第二,为促进我国文物、艺术品等进口藏品收藏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2009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对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等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些政策为繁荣我国文物、艺术品市场,满足国内市场对文物、艺术品的消费需求,为境外文物、艺术品回流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艺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多重属性,除社会公益属性外,在目前国情下,艺术品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奢侈品和投资品,其消费群体多为高收入人群,对艺术品进口和国内交易给予过多税收优惠政策,有悖税制公平和调节贫富差距,应谨慎研究。
  关于增列“回流文物”税目和免征关税问题,税目的规划和设立具有客观、科学的国际通行原则和标准,一般依据货物本身的结构、属性、功能等进行划分,而不宜由行政部门进行主观认定。因此,由文物进境审核机构认定“回流文物”的做法不可行。目前,税号97.06全部商品的最惠国税率已经为零,税号97.01的主要商品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原件的进口暂定税率已下调至3%。考虑到2017年主要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刚做调整,我们将继续对艺术品税率实施情况进行关注和评估。
  关于调整进口环节增值税率的问题,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服务征收的一个税种,2017年7月1日简并增值税税率后,除与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相关的粮食、饲料等少数货物适用11%低税率外,其他绝大部分货物都统一适用17%的标准税率。如果对进口文物、艺术品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会影响税制的公平统一,还会影响国内文物、艺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慎重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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