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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23
实施时间: 2017-2-1
法规类型: 司法鉴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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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根据《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费[2017]2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不得超过40%。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新增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暂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四、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 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1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17年1月23日

相关附件: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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