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11-26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 京国税发[2005] 2005/4/20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9] 2009/1/7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湘财税[2011]92 2012/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乐山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 辽国税函[2006] 2006/10/3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 云国税函[2006] 2006/1/16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 黑国税函[2006] 2006/7/1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 青国税函[2004] 2004/1/2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有 鄂国税函[2008] 2008/8/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 鲁国税发[2010] 20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