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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17]24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3-6
实施时间: 2017-3-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1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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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具体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完成2016年度的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实行网上报备,不需要报送书面材料。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系统将于2016年3月1日开通,5月31日17点关闭。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登陆报备系统时,如有密码查询问题请发电子邮件至nmghqs@,并请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编号。《2016年度报备系统-事务所(分所)用户篇》可在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后的“用户下载”栏目下载,或在内蒙古会计网()“下载中心”、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下载”栏目下载。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基本信息报备的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如实填报。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将各项资料填报完成后,送审前应认真检查基本情况表、收入情况表、支出情况表等表格中各栏目是否填写完整,要保证不出现任何遗漏。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报备材料之前应检查本所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如已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应在网上报备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并积极进行整改。否则,我厅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撤回该所的执业许可,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予以通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017年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参加本次年度报备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何全胜
  联系电话:(0471)4192060
  电子邮件:nmghq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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