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7]47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4-17
实施时间: 2017-4-17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2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免征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区统一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三、取消、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相关附件:
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 川发改价格[201 2013/3/5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5]6号 2015/1/26
山西省财政厅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2017/4/1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深圳市行政 深财法[2025]40 2025/12/27
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 国税函[2000]62 2000/8/15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 价费字[1992]41 1992/8/11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黔财非税[2013] 2013/4/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 闽价通告[2014] 2014/10/13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统计系统行政 湘价费[2005]17 2005/12/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一批 桂财综[2016]29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