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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等三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7]73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5-26
实施时间: 2017-5-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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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4]1119号),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内蒙古电子商务促进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咨询协会具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6-2020年(指税款所属期)。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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