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非税[2016]1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2-8
实施时间: 2016-1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4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缓征、减征、免征(以下简称缓减免)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简化操作流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缓减免坚持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便捷高效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机关;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执收单位及相关部门依规定履行有关职责。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出台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及文件)明文规定了缓减免条件及具体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的,由执收单位对缴款义务人提交的《湖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执行,办理时限不超过20日。执收单位应于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将已办理的申报表整理成册,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三、相关法规及文件明文规定了缓减免条件,且允许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在一定区间范围内确定的,由执收单位在20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申报表中提出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等意见,经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办理时限不得超过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
  四、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缓减免,确因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的,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会同执收单位对缴款义务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属省本级缓减免管理权限范围且单个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申请事项,提交省财政厅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集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需加快办理的,由省财政厅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缴款义务人按照审定的缴款金额和时间,履行缴款义务;属于相关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缴款事项,缴款义务人可先全额缴纳非税收入,再申请退付应减免的金额;以后还需继续缴纳同项非税收入的,也可以予以抵扣。
  六、相关法规及文件对缓减免程序、缴款方式等另有专门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从其规定。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申报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8日

相关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4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 2024/4/29
关于印发《河北专员办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具体 财驻冀监[2004] 2004/2/24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事件三级贯通试点 渝财非税[2025] 2025/1/9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委托征收有关问题 湘财综[2005]12 2005/3/2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银联云闪付非税收入缴费功能上线的 2021/6/3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部分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 浙财监督[2016] 2016/10/11
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 财驻冀监[2005] 2005/9/2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非税收入分成规定的通知 湘财综[2010]15 2010/5/13
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非税收入分成 湘财综[2005]68 2005/12/6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税收入征管质量年度稽查的 黑财非税[2011] 201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