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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7-10
实施时间: 2017-7-10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49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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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扩大残保金免征范围,将残保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具体操作: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仍需向地税机关申报残保金,企业申报时录入相关信息,网税已设置自动减免。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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