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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7]55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10-15
实施时间: 1997-10-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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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实行所得税集中汇缴的请示》(沪国税二[1997]26号)。经研究,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1997年起由总行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分支机构已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年终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清算。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抄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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