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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监督[2017]126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6-30
实施时间: 2017-6-30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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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部门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局、亦庄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前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监督检查重点范围和内容
  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
  (一)市、区级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水平,财政部先后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落实。为全面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市、区财政局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地方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市、区财政局将会计监督检查与部门预决算检查相结合,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结合贯彻落实政府会计准则,积极探索对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方式。
  1.部门预算编报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一是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各项收入是否完整列入部门预算。二是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否按文件规定执行。三是是否有通过委托形式转嫁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委托事项形式转移财政资金,逃避监管,或以虚高价格变相补助下属单位行为。四是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规范编制性,是否存在重复申报项目(含子项目)或虚报项目内容。五是项目库信息填报是否规范,全面、准确反映项目的执行部门、预算安排、资金来源等。
  2.严格预算执行。一是各单位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等非税收入,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二是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执行。严禁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项目与项目之间随意调整、相互挤占。三是预算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四是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支付资金。五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超出预算标准采购或规避批量集中采购。六是严格公务卡强制结算。七是加强部门决算工作。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决算,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八是认真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各单位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好预算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任务,确保预决算公开及时、内容真实、形式规范。
  3.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及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报送、使用及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一是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机制,严禁长期挂账。二是依法设置资产管理账簿,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严禁账外资产管理。三是认真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严禁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严禁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严格实施会计对账,严禁使用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开支,及时纠正财务会计不规范问题。四是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食宿、超标准接待、超标准开会培训。五是推进内控建设。完善内控制度体系、有效落实各项内控制度、推进内控信息化工作、促进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4.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要求,将“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专项治理纳入本次市级单位会计监督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委报送问题线索。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对照上述内容,组织开展自查,及时查遗补漏纠偏。本次自查范围是2016年度预算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管,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部门自查报告(含所属单位自查情况)报送市财政局监督处。市财政局监督处(检查分局)将结合各单位自查情况及重点领域随机抽查进行重点检查。
  (二)代理记账机构。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代理记账结合会计监督检查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各区财政局可选择至少4家年收入和客户数量在区里排名较高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同时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
  各区财政局至少选择2个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检查外,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另行确定重点行业开展检查。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收支等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综合成效。要充分保障检查经费,抽调业务骨干,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检查顺利开展。同时,应加强与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市、区级部门预算单位领导要充分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履行好财务会计监督职责。按照本部门职责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所管辖的单位加强监督,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区财政局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全面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要切实加大对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守廉政纪律。各区财政局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查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聘用的其他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规范政务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应采用正式公文格式,并在财政部门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三、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
  市级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自查汇总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监督处。同时,电子版报送吴燕、周欣(wuyan@bjcz.gov.cn)。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市财政局办公楼西楼三层310室)。联系电话:010-88549340、88549330。
  (二)各区财政局上报的材料
  1.总结信息材料。
  (1)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各区财政局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2)代理记账机构检查专题材料。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财政局应报送专题材料,主要总结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强监管的意见建议。
  (3)其他材料。包括检查汇总报表(附件1)、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工作信息等材料。
  上述材料应于9月29日前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
  (4)各区财政局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2017年度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财政局。
  2.考核评价。
  检查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各区财政局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考核评比情况将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
  附件:
  1.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6月30日
  (联系人:沈来平;联系电话:88549333)

相关附件:
1.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2.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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