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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6-30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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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的规定,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预征率分别调整为0.5%、0.1%、0.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5号)自2017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7-07-05 来源: 作者:陈英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针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广东省电信企业的整体税负下降的情况,为提高预征税款的准确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对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预征率分别调整为0.5%、0.1%、0.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5号)自2017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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