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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海关关于明确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作业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上海海关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部门: 上海海关
发文时间: 2017-1-23
实施时间: 2017-2-2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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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及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统称“申报人”)向上海海关提前申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报人应当在集装箱货物装箱完毕、非集装箱货物备齐后,再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海关接受申报后,货物即为海关监管货物,申报人应当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3日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域(场所),接受海关监管。
  三、海关通知申报人签收查验通知单的,申报人应及时至海关签收,并应当在签收后3日内办理查验相关手续。
  四、货物放行前需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以及货物放行后需申请退关的,申报人应配合海关核实货物相关情况。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在本公告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的,申报人应主动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2017年2月2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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