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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时间: 2017-7-26
实施时间: 2017-7-26
法规类型: 高检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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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就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6日

相关附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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