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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8-30
实施时间: 2017-9-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6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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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切实做好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登记规程》)及有关规定,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2017年9月1日以后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二、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之后至2017年8月31日《登记规程》实施之前,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三、2015年5月前已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手续,换发《登记证书》。
  四、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督促本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注税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五、总分机构均设在本省的税务师事务所,其分支机构的行政登记工作由总所统一负责。
  六、已经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省注税中心应及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七、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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