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13
实施时间: 2016-12-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5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法》要求的内容执行,我省不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二、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三、省内跨市(地)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五、《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2010]3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准予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 2023/7/2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 川国税函[2010] 2010/1/1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 京财综[2008]15 2008/8/5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 赣地税发[2003] 2003/3/4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3号 2021/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 沪国税函[2015] 2015/12/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2/9/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 冀财综[2003]46 2003/6/27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收支持社会主义 吉地税发[2006] 2006/5/11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20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