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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7-7-20
实施时间: 2017-8-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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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问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二、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三、纳税义务人通过执法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的,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有关规定。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作业模块操作手册.doc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作业模块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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