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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监[2017]1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7-7
实施时间: 2017-7-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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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7〕23号)的要求,福建省财政厅定于2017年7-11月开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落实行业“质量提升年”主题活动的要求,以提升执业质量为目的,以系统风险检查为重点,着力往年检查整改情况复查和高风险业务项目检查,推动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执业质量。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坚决打击和治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通知》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治理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以执业质量检查为抓手,加大对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检查力度,推动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综合治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及对象
  (一)检查范围
  以2017年1-6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类报告为主,根据需要可追溯检查以前年度报告。
  (二)重点检查对象
  1.业务规模较大且对行业影响较大的;
  2.发生重大合并、分立、重组或新批准设立的,或者人员变化较大的;
  3.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或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4.在以往年度检查中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或者受到政府有关监管机构处罚的;
  5.与境外事务所和国内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合作项目较多的;
  6.业务报备异常的;
  7.财政检查发现有问题的;
  8.有关单位移交问题线索及受到投诉举报较多的。
  除上述重点抽查的事务所外,其余列入检查的事务所将按规定随机抽取选定。
  (三)重点检查报告
  1.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公开交易公司、基金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
  2.为频繁变更审计机构及可能涉嫌财务造假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
  3.为并购重组或业绩考核压力较大的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
  4.高龄、频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报告及签署数量过多注册会计师的报告;
  5.往年执业质量检查中被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以及往年检查中未被抽查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
  6.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以及高风险行业的审计报告;
  7.用于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等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及预算评审等其他专项报告。
  三、检查关键领域
  (一)质量控制体系
  1.检查事务所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并使之能有效运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能有效防范系统风险;
  2.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重点关注其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是否存在挂名签字、出卖签名等行为。
  (二)业务项目
  1.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计划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鉴证报告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复核程序是否到位;
  3.检查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
  4.对于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关注事务所是否严格执行业务报备相关规定;
  6.检查事务所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情况。
  四、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7月-8月上旬)
  请各事务所于8月12日前将自查材料(附件1、2,含纸质和电子版,文件名为“XX事务所自查报告”)上报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邮寄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35号财政办公大楼610室
  电子邮箱:fjjg@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下旬-10月中旬)
  重点抽查事务所名单将于8月份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并将书面通知被检查事务所。福建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法规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事务所进行行业自律检查。
  (三)总结和处理阶段(10下旬-11月)
  福建省财政厅及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分别对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根据检查的情况,福建省财政厅将依照有关法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分别下达检查结论、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惩戒。
  五、具体要求
 (一)把自查工作与对标提升紧密结合。请各事务所重视自查工作,对照执业准则进行自查整改,按时提交自查材料。
(二)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被检查事务所须指定专人负责联络,组织注册会计师等人员到场,并按照检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与检查组沟通。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拒绝、阻挠检查工作的,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积极推荐检查人员。请各事务所积极推荐本所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参与行业自律检查工作,于7月31日前将《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推荐表》(附件3)上报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请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社会各界对执业质量有问题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实名举报。
  举报邮箱:fjjg@
  联系电话:福建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0591-87097730
  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 0591-87097147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0591-87097005
  附件:1.2017年XXX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
  2.2017年1-6月XX所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统计表
  3.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推荐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7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doc    
附件2:1-6月XX所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统计表.xlsx    
附件3: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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