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办标[2017]43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7-13
实施时间: 2017-9-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取消和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延续和变更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2.造价员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职称批准文件;
  4.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发票;
  5.财务审计报告。
  二、简化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1.股东出资协议;
  2.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3.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专职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人事存档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
  6.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经取消和简化后,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4.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5.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6.企业缴纳社保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企业员工缴纳社保情况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7.营业收入证明: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其他说明事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200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16/1/21
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 建办标[2021]26 2021/7/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 苏价服[2004]48 2005/1/20
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0/2/19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建司局函标[202 2021/10/29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标[2015]20 2015/4/2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 吉建造[2013]10 2013/4/22
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电子化申报 建标造函[2018] 2018/2/5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 辽价发[2008]10 2008/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