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6-2
实施时间: 2017-6-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5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
  接市人社局通知,就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工作要求做如下补充:
  一、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包含纳入市财政支付中心统发单位)应在6月2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其在编人员下一社保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新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人社局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申请重新核算缴费基数,待核算准确后,再向税务部门办理基数申报。
  三、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在编人员的缴费基数或申报缴费基数有误的,其下一社保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人社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为准。
  四、各机关事业单位(包含纳入市财政支付中心统发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工资时,除填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外,应同时填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市财政支付中心统发单位申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市财政统发提供信息不一致的,以市财政统发提供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优化调整机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4/6/14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 湘人社规[2021] 2021/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内政办发[2016] 2016/6/1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 浙人社发[2024] 2024/10/1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发[2021] 2021/7/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青政办[2015]47 2015/3/5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 冀政办字[2017] 2014/1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人社函[2025] 2025/8/25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 青财预字[2016] 2016/1/7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