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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7]3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3-10
实施时间: 1997-3-10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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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继续给予税收优惠的请示》(国人防办字〔1996〕第9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人防部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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