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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公告2016年第5号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6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6-11-8
实施时间: 2016-11-9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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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关于同意天津海关驻宁河办事处对外开办业务的批复》(署人发〔2016〕150号)规定,天津海关驻宁河办事处业务管辖范围为天津市宁河区。天津海关本着“方便企业、管辖从新”的原则,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以下简称开发区海关)所辖注册地为宁河区的企业涉及加工贸易、保税管理、稽查、企业管理、减免税业务划归天津海关驻宁河办事处(以下简称宁河办事处)。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9日起,工商注册地为宁河区的企业办理企业备案、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保税仓库审批—保税监管场所行政审批受理、经关区授权承接的减免税审核确认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2016年11月9日前,工商注册地宁河区企业在开发区海关办理的业务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开发区海关已设立未核销的电子化手册所涉及的变更、深加工结转、核销等相关业务,以及已开展核查未结案的,继续由开发区海关办理。
  (二)在开发区海关办理的宁河企业加工贸易联网业务,宁河办事处于2016年11月9日开始,承接联网企业新建账册工作。自11月29日起,原开发区海关管辖的宁河区企业在宁河办事处凭新电子账册办理通关手续,原开发区海关设立的电子账册自11月29日起停止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本账册项下未办结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和余料结转业务除外)并继续由开发区海关核销完毕,余料结转到企业在宁河办事处新设立的电子账册,核销时限2个月。
  (三)2016年11月9日前,在开发区海关办理登记、变更、换证和企业信用管理等相关手续的宁河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含加工生产厂)的迁出和迁入业务工作,先由开发区海关和宁河办事处双方分别报企管处更改业务授权,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完成稽查部门作业管理系统JC2006(第4期)中作业。
  (四)2016年11月9日前,经关区授权后,在H2010程序中将涉及的减免税审核确认业务从开发区海关切换至宁河办事处。开发区海关办理的宁河区企业减免税业务未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由开发区海关移交宁河办事处,由宁河办事处负责后续监管工作。
  (五)报关差错复核、企业信息差错复核、企业协调员、企业信用管理业务,受理职责自2016年11月9日起切换。工商注册地为宁河区的企业办理上述事项到宁河办事处办理。
  三、2016年11月9日起,宁河区辖区企业进出口海关业务可以选择在口岸海关或者驻宁河办事处办理。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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