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132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水总财〔2003〕67号),申请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3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水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6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同意该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就地预交所得税。
  三、中水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水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 赣地税函[2006] 2006/9/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 财税[2003]99号 2003/4/28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18/6/1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9] 2009/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 黔地税发[2007] 2007/1/2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 内国税所函[200 2001/9/1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 2009/3/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苏地税发[2004] 2004/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 粤国税函[2004] 2004/12/3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千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改国产 陕地税函[2003] 200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