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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7]5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5-9
实施时间: 2017-5-9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2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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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规范。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通知》。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依据与国家取消项目一致但名称不同的项目,以及按经营性收费项目管理的“环境监测服务费”(详见附件),一并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我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级项目2项,分别为“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二级项目2项,分别为“拆除公厕补建费”和“街道整修工程补偿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收入和拆除公厕补偿费,按照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国库。
  四、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附件:国家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对照表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9日
  附件
  国家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对照表

国家项目名称

  我市项目名称
1.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1.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2.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2.船舶检验费
3.卫生检测费 3.卫生防疫防治收费
4.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5.预防性体检费
6.河道采砂管理费 4.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
7.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5.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8.检验检测费 6.兽药审批检验收费
9.认证费 7.(药品)认证费
10.检验费 8.(药品)检验费
11.婚姻登记费 9.婚姻证书费工本费
1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10.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13.房屋转让手续费 11.房屋转让手续费
14.计量收费 12.计量收费
15.环境监测服务费 13.环境监测服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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